立法

合格的帮助准备必要的文件,与医疗机构的合同和代孕母亲。 

介绍现行法律(遗传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在乌克兰和您所在国家的民事登记处登记父母权利的咨询。 

乌克兰

代孕母亲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应受根据以下法律文件签订的合同的约束: 

  1. A)乌克兰《民法典》第1,其中规定,民事立法应根据双方的法律平等,自由意志和财产独立性来规范个人非财产和财产关系(民事关系)。 

乌克兰《民法典》第6规定如下: 

  • 缔约双方有权签订民事立法法案未规定但符合民事立法一般原则的合同。
  • 双方有权在民事立法法所预见的合同中约定民事立法法未规定的关系。
  •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背离民事立法法案的规定,自行决定建立关系。 

合同双方不得背离民事立法法的规定,如果民事立法法中明确规定了民事立法法的规定,以及在民事立法法的规定对双方的约束力源于其内容或双方之间的基本关系的情况下。 

  • 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部分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单方面权力。 

乌克兰《民法典》第627规定合同自由

因此,缔结合同,一方承诺向另一方提供通过体外受精法受孕的子女的抚养服务,而另一方应承诺接受上述服务并支付费用,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乌克兰《民法典》第628规定了合同的内容 

乌克兰《民法典》第629规定了合同的约束权 

乌克兰《民法典》第639规定了合同的形式 

  1. B) 乌克兰《家庭法》第123规定了与使用生殖过程受孕的孩子的出身有关的事项。因此,本条第2部分将借助生殖过程怀上孩子的配偶定义为孩子的父母。 

此外,2003年5月18日乌克兰司法部第140/5号命令第2.2段第2.2分段规定了根据经公证同意采取这种行动的程序,由孩子出生的妇女给予,记录配偶的父母权利。

因此,乌克兰现行法律的上述法律规则将根据他们与代孕母亲之间签订的合同作为客户的配偶定义为通过生殖过程方法孕育的孩子的父母。 

代孕母亲、客户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应由合同规定,合同的主题涉及体外受精程序的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应以乌克兰现行立法的法律规定为指导,这些条例载于P.A 以上,以及以下文件: 

  1. 乌克兰法律第4条《乌克兰卫生立法的基本要素》,根据该条,基本健康保护原则之一如下:
  • 卫生经济及其融资的多样性,国家担保与去垄断相结合,鼓励创业和竞争;
  • 下放国家控制权力,发展各组织的自治,并在法律和合同基础上独立从事健康保护领域的人员。 
  1. 乌克兰法律《乌克兰卫生立法的基本要素》第48,规定使用人工浸渍和植入胚胎,这是根据乌克兰卫生部制定的条款和程序进行的,理由是要采取任何此类行动的成年妇女的医疗指示, 前提是配偶双方有书面同意,捐赠者的匿名性得到保持,并保守医疗秘密。
  2. 乌克兰法律第38条《乌克兰卫生立法基础》规定了患者选择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自由。
  3. 乌克兰法律"乌克兰卫生立法的基本要素"79,根据该条,卫生组织、公民及其协会应有权根据现行立法,与外国法律实体和自然人独立签订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合同),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的活动, 从事对外经济业务。 

因此,乌克兰现行立法的上述法律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与不同自然人和法律实体之间可能建立合同关系的事项,以便提供主要服务,包括体外受精服务。

乌克兰卫生部1997年2月4日第24号命令规定了人工浸渍服务的术语和程序。

上述文件载有以下规定:

人工浸渍程序应在合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第1.2页);

该程序是根据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妇女提出的有关申请而进行的,在配偶双方提出的申请及其体检文件之后,应与她一起进行这种程序(第1.3页);

人工浸渍的妇女年龄不得超过40岁。

在这种情况下,乌克兰法律《乌克兰卫生立法的基本要素》第48条和乌克兰卫生部1997年2月4日第24号命令的规定均未提及以下条件:根据申请,妇女被人工怀孕的条件必须是同意这一程序并承担父母义务的配偶。

因此,从乌克兰现行立法的规范出发,很明显,除了与该程序有关的个人医疗禁忌症外,在向医疗机构提供体外受精服务方面不存在任何限制。

还应提及以下几点:

《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方面保护人权和尊严的公约》:1997年4月4日的《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规定如下:

个人的利益和福祉应优先于整个社会或科学的专属利益(第2条) 考虑到医疗需要和现有资源,各方应采取适当行动,在其管辖范围内提供平等获得适当质量的医疗援助(第3条)。

第39届世界医学大会(WMA)(西班牙马德里,1987年10月)通过的关于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的规定如下:

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代表了世界许多地区用于无菌治疗目的的医学方法。这种方法可以为单独的患者和整个社会提供治疗不孕症的有用手段,此外,还可以促进遗传疾病的消失和刺激人类生殖和避孕领域的基础研究。

从伦理和科学的角度来看,在所有不育情况下,在人类生殖领域提供的医疗援助都是合理的,这不受任何经典药物或手术治疗的影响。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只有在得到捐赠者和接受者完全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行动。首先,医生必须为因上述程序而出生的孩子的利益行事。

关于人工浸渍程序,WMA欢迎并支持体外受精的方法。此外,在提供与使用供体卵子,精液和胚胎有关的潜在道德和法律冲突时提到了这一点。然而,基本上,在体外受精过程中使用供体物质并不被禁止,而是得到该条款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在程序过程中遵守国内法规范的必要性。

此外,该条款并不否认可能使用所谓的替代父母身份,根据该身份,妇女同意人为怀孕,以便生育随后由丈夫或其妻子收养的孩子。

WMA不赞成与体外受精相关的付费程序。

因此,客户和代孕母亲之间的关系基本上并没有被WMA所否定。如果客户承担与怀孕期间代孕母亲的赡养相关的费用,从而为胎儿发育提供了最有利的条件,则对费用的任何此类解释都完全符合该条款的基本原则。 

俄罗斯

俄罗斯现有立法的主要缺点是,代孕母亲没有义务同意她是孩子的遗传父母,并且可以离开孩子。在俄罗斯,商业代孕母亲是绝对合法的,因为俄罗斯是少数几个允许代孕母亲法的幸运国家之一。代孕母亲的法律方面受《俄罗斯家庭法》和俄罗斯联邦关于医疗保健的基本法管辖。代孕母亲的医疗部分的实施由俄罗斯卫生部第67号命令管理。俄罗斯的代孕问题受以下立法法案的约束:第51-52條 《俄罗斯家庭法》; 第36条("人工授精和胚胎植入")1993年6月22日第5487-1号保健立法基础; 1997年11月15日俄罗斯第143-FZ号法律第16条《关于公民身份行为》; 俄罗斯卫生部2003年2月26日第67号命令,关于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女性和男性不育症; 《俄罗斯家庭法》和1997年11月15日第143-FZ号《关于公民身份法》的联邦法(2005年12月31日版)。根据现行的《俄罗斯家庭法》(自95年12月8日起,第10章第4节,第51条第4款,第二部分):"......那些已婚人士,并且由于这些方法以书面形式同意在孩子出生时使用人工授精或胚胎植入的人,在出生记录簿中记录了他的父母。已婚的人以书面形式同意将另一个女人的胚胎植入,可以记录孩子的父母只与该女人(代孕母亲)。在这样做时,第3条第3款52 《俄罗斯家庭法》规定,如果丈夫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书面同意使用人工授精或胚胎植入,无权对父子关系提出质疑,则援引这些情况。妻子也无权援引这个,这同意植入另一个女人的胚胎,以及代孕母亲在记录父母之后捍卫母亲和父亲身份。因此,15.11.97 N 143-FZ《公民身份法》第16条第5款规定,如果国家根据配偶双方的申请对子女的出生进行登记,同意植入另一名妇女的胚胎,连同确认是孩子出生的文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文件,并通过妇女(代孕母亲)同意予以确认记录转交子女的父母。因此,俄罗斯法律优先考虑女性 - 代孕母亲。必须承认,许多国家代孕母亲的立法是完美的。例如,俄罗斯代孕母亲的服务只能接受正式注册的夫妇,单身男子,并且无法获得辅助生殖技术。相比之下,在乌克兰,父母在任何情况下都将得到承认(《家庭法》第123条第2款),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无论未来的父母是否在登记结婚。因此,俄罗斯对代孕母亲的法律监管并不完美。立法的主要缺点是遗传父母无能为力,只有在代孕母亲的同意下才能注册为父母。这样的规则在一个禁止商业代孕母亲的社会中是相关的。但在俄罗斯,代孕母亲身份仅存在于商业基础上,该规则与俄罗斯民法典的规范发生了深刻的冲突。在俄罗斯,法律没有规定离婚后或父母去世后的情况,直到孩子出生。合同授予,毕竟已怀孕了,但是否有权获得赡养费或继承权?立法者悬而未决的问题,但答案还是否定的:不,孩子将无法从父母那里获得内容,或者在他去世后未能成为继承人。俄罗斯关于代孕母亲的法律如下,尚未找到一个决定:孕母亲计划的可能性对不合法夫妇; 使用代孕母亲治疗单身妇女的不孕症; 单身男性的生殖和代孕母亲身份。 

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北塞浦路斯)

以下法律意见概述了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中妊娠代孕的合法性和程序,以及外国公民寻求代孕母亲所生并返回居住国的子女的合法性和程序。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代孕的法律依据由法律编号57-2014确定,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运输规则法规编号:607/2009,日期:26.082009尿素治疗中心和方法法规根据该法规使用代孕母亲或妊娠代孕显然是合法的。研究表明,妊娠代孕在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内是合法的,并且没有立法违反与代孕安排或与孩子一起离开塞浦路斯。对外国公民没有限制。根据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法律,妊娠代孕对同性,个人或夫妇是合法的。出生证明仅在法院申请时以预期父母的名义签发。代孕母亲名称不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