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代孕立法

中国的代孕立法 

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国大陆对代孕的态度不同,因为它们都基于不同的法律和文化价值观,从而对该问题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影响。 在这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代孕法的评论中,我们将从“一个中国”的原则出发,根据该原则,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具有其固有的特征。 虽然在中国大陆和台湾,代孕是非法的,尽管法律中没有直接禁止,但澳门民法典第1726条明确禁止提供继续生育或怀孕有利于第三方的协议。 中国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这里的禁令不是基于宗教,而是基于道德、伦理和法律方面的代孕问题。

事实上,代孕在中国从未合法化,也没有在政治层面明确提倡。 但迄今为止,只有《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对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进行了禁止,这些条例涉及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限制。 由卫生部颁布的《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代孕,否则将被罚款和行政处罚。

非医学必需的代孕是非法行为。 如果机构、中介、私人等非法从事组织代孕等活动,也是非法的。

2006年4月初,发布了一份通知,确认禁止无证诊所使用捐赠的精子和卵子,并限制了可以合法进行人工授精的女性人数。 同一份通知禁止商业代孕和未经许可出售生物生殖材料(卵子和精子),并将使用捐赠精子进行体外受精的限制为5名女性,常规受精为8名。

然而,对于那些希望诉诸代孕的人,没有法律限制。 根据“凡不禁止的均允许”的原则,结合不孕不育家庭或希望生孩子的家庭的需求,代孕在中国变得越来越流行。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与先前提交给国务院的修正案草案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删除了有关“禁止代孕”的相关段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确认亲子关系的相关规则,即第1073条规定,如有对亲子关系的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主体主要是“父母”。 然而,在代孕的背景下,父母的概念本身就模糊不清,存在激烈的争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道德,其中代孕被视为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使签署的代孕合同无效且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目前中国的代孕处于“灰色地带”,即立法空白。 这意味着它既没有被中国的国家法律明确禁止,也没有被授权。 在代孕法庭案件方面,中国法院迄今为止采取了以下立场。

第一,根据2003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和2003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医疗机构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和宣传代孕。

第二,代孕合同,包括跨国代孕投资合同、代孕劳动合同和商业合同,由于代孕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背伦理道德,违反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而无效。

第三,尽管缺乏相关的法律框架,但儿童的利益始终必须放在第一位。 为支持这一点,让我们引用上海法院法官(熊艳)的观点:“在代孕的背景下,真实的血缘关系通常不是未来父母的首要关切。 基于儿童的利益,应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

中国的跨国同性代孕问题也值得特别关注。 如上所述,中国代孕的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有所不同。 但在一些方面,它们是统一的。 例如,在自由的香港,允许无偿代孕,但同性伴侣不能使用。 同性婚姻现在在中国正式禁止。 然而,中国同性伴侣通过跨国代孕生下自己的孩子的现象并不罕见。

因此,在中国,没有具体禁止代孕母亲为没有孩子的夫妇生育孩子,但政府积极打击过度商业化:它禁止向无证机构提供此类服务。